反观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现状,与上述要求之间尚存在明显差距。
[16]李伟、杨蔚:《论习近平的协调发展理念》,载《党政干部论坛》2018年第3期,第6页。第二,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要求全面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并将我国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8]参见方福前:《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的演进》,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夏德孝、张道宏:《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的研究综述》,载《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1期。第三,应该重视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功能。应当使地方的自主性得到制度化的确认与保障,并通过这种制度的实施,使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上级及中央之间形成紧密联结而又保持适度张力的持续平衡状态。
有学者指出,关于发展的道德哲学就是如何通过协调的价值引导与价值理想使个体与整体、个体与个体、整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处于有机的平衡之中。[5]即国家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自然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也应该成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于以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区域协调发展,学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在中央层面,应当制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区域发展基本法,原因在于我国区域发展立法秩序尚不完善,区域发展管理机构缺位,有关跨省、跨市、跨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必须时刻铭记的是,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个人、社会、市场和地方,区域发展权也必须在区域内实现个人与集体的高度统一。就此而言,充分发挥央地两个积极性是我国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区域协调发展目标具有长期性,必须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第三,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调控方面的专项立法。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了区域协调方面的立法,比如2020年的《长江保护法》和2021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实践证明,由中央集中国家发展动能是缺乏效率的,计划经济体制既牺牲了发展,使宪法所预想的高速度发展几乎不可能,同时也掩盖了地方之间的自然差异,由此地域不平衡的问题也被遮蔽。
王建学:《论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第132页。[24]冉富强:《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义务与法治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67页。(一)尊重和促进地方的全面充分发展 从规范角度来看,基于现行《宪法》的市场经济条款,中央对市场、社会和各地方的发展首先必须承担尊重和促进的义务。[18]就区域协调发展而言,如果说中央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处于枢纽性地位,那么,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则是这一枢纽的最核心要素。
当前,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行政职能正在经历由政策性向科学化转变的关键阶段,因此,需要从行政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克服原有政策性的不足。[42] 五、结语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地广人多且地域差异大,只有各地方之间实现协调发展,整个国家的长期繁荣与稳定才是可能的。因此,区域协调发展就成为大国经济发展中的永恒主题。这种情形的出现虽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但是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相冲突,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它要求国家预防和纠正个人与个人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在发展上的两极分化。
其重要的法理内涵在于总揽不是包办代替,而是在国家机关职权独立前提下的总揽。此外,协调机制还应同时容纳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合力。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第1版。近十年来,中央政府进一步通过放管服改革和审批权下放,不断释放市场、社会和地方的发展活力。
但干预和纠正的措施不能否定市场经济本身,否则就会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而计划经济体制本身是没有发展和效率的。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结构中,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3]黄茂钦:《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新维度——定位重塑与体系演进》,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第22页。尤其体现在财政上,中央和地方实行统收统支,即通常所说的吃大锅饭的央地财政结构。[17]将党的领导明确写入《宪法》正文,也有助于在区域协调发展中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特别是有助于强化党中央对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集中统一领导,为这一战略的实现提供必不可少的政治保障。[26]对于包括区域协调发展在内的事项,它当然地具有行政上的统一领导权和管理权。
[24]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中央立法本身的作用在于将党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转化为有效的制度载体。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不仅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而且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也对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权。
于文豪:《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如何于法有据:以京津冀为例》,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37]目前,随着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政策的推进,体制机制原因所导致的地域不平等和不均衡问题有所缓解,但应注意的是,历史上为促进地方发展而采取的政策优惠至今仍然在海南自贸港等地方不断延续,[38]此类措施应当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新布局。
后两方面在《宪法》规范上分别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为主体,[14]因此,中央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枢纽性地位兼容党规国法,在政治枢纽之下兼含立法枢纽和行政枢纽,形成以分工为基础的协调整体。近年来,国家实施了多项区域协调发展政策或措施,比如,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上升为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与此同时,党和国家更加关注从体制机制上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长效性、稳定性。第一,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因此,早有学者从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角度建议:制订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和财政关系划分,避免政府间关系紊乱和随意的权利侵蚀现象。因此,国家有义务创造使各地方平等发展的机会。
[16]2018年修宪以后,党的领导进一步写入现行《宪法》正文,其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区域协调发展的规范基础是《宪法》第15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但其牵涉的宪法问题要广泛得多。
[30]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12月18日)》,载《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9日第2版。其二是协调和纠偏的平衡性,即中央对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要按照实质平等和整体性原则达到纠偏结果的实质性平衡,而且特别重要的是,所谓平衡并不仅仅是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平衡,更包括以公民平等权为价值取向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平衡。
[10]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2年4月22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1页。然而,揆诸目前法学界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研究现状,从宏观央地关系角度着眼的分析较少。
相比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更好地促进发展,必须先有发展才能谈协调。[13]参见张翔:《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第19页。没有党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顶层设计,没有区域各地省级党委贯彻中央顶层设计的部署,要想取得已有的成绩,是不现实的。[41]对于大国的国家治理体系而言,地域性的协调和纠偏是一项必须通过的重大考验。
[21]周叶中、张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机制的系统论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43-144页。尽管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但市场的辅助性作用得到肯定,由此,个人和社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释放出发展动能。
因此,中央政府积极主导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京津冀协调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央首先应当扫除发展障碍,释放地方和社会的发展动能,为各地方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同时应当对发展不协调进行精准的制度纠偏。
[22]从实践发展来看,近几年我国在央地关系领域形成了一些成熟经验,需要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相关的立法活动。[37]周叶中、刘诗琪:《地方制度视域下区域协调发展法制框架研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第29页。